浙建建发〔2024〕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造价管理总站反馈,联系电话:8805037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
1.总则
1.0.1 为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及现行的行业政策、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0.2 本工作指引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常见的产生因素和误差性质做出分析与分类,为政府及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提供理论参考。
1.0.3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参照。
2.术语
2.0.1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审核确定的修正金额金额与原金额的差额。
2.0.2 造价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的简称。
2.0.3 疏忽:行为主体周密性或执行力欠缺,导致行为结果不能满足预期要求。
2.0.4 主观故意:行为主体具有明确的自主意图或目的性,预见到其实施的行为将导致某特定结果,并有意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2.0.5 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行为主体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歪曲地反映建设项目相应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情况,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准则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2.0.6 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单位。
2.0.7 审核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复核的单位。
3.非咨询单位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非咨询单位造成。
3.0.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误差、缺失甚至虚假情况,咨询单位依据接收到的资料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0.2 建设单位在咨询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职责工作、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另行更新工程资料,在审核单位审核时予以提供。
3.0.3 参建各方对原合同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咨询单位依据补充协议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0.4 审核单位审核时,施工现场情况较原施工现场出现明显变化。
3.0.5 审核单位对经参建相关方确认的暂定价、暂估价、无价材料签证价进行调整。
3.0.6 审核单位对咨询单位与参建各方已协商解决的争议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3.0.7 审核单位采取破坏性方式抽查并采用相应数据。
4.咨询单位疏忽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咨询单位疏忽造成。
4.0.1 咨询单位对政策、规范、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存在理解错误。
4.0.2 咨询单位套用定额时出现错、漏、重或换算错误等情况,确定工程量时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项目漏项、错项、特征描述不准确、列项不合理、不符合计价规范等情况,及其他因缺乏严谨性引起的失误。
4.0.3 线性工程或工程量偏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及常规抽查工作的所得数据样本不具代表性。
5.咨询单位主观故意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咨询单位主观故意造成。
5.0.1 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外的或无政策依据的项目擅自计取或扣除相应费用。
5.0.2 咨询单位对缺乏结算资料或实际并未发生的工程量擅自计入工程造价。
5.0.3 咨询单位对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甩项工程漏扣或错扣。
5.0.4 咨询单位工程量计算稿存在明显缺失,或工程量计算稿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的数据严重不符。
5.0.5 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后,忽略踏勘到的实际情况,经提示指正拒不根据项目事实增减相关内容、调整相关数据。
6.违法违规情形
6.1 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存在以下情况的,为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6.1.1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图纸、无工程量计算底稿的情况。
6.1.2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未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未经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或加盖虚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的情况。
6.1.3 实际执业人员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签字盖章人员不符的情况。
6.2 作误导性陈述
咨询单位及执业人员有意识地忽略实质内容,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陈述与项目事实不符的、导致建设工程其他相关主体对实际情况产生错误判断的内容,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
6.3 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有意识地忽略项目事实,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提高或降低建设费用的预计或实际支出金额,经提示指正仍拒不整改,主观故意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
6.4 伪造造价数据
咨询单位有意识地偏离基于工程实际和真实项目资料等计算出的造价数据,无任何事实依据编造和提供有差异的、虚假的数据。
7.其他
7.0.1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因咨询单位疏忽造成造价差额的,单项误差率±10%及以上的项目占所有项目数量 10%以内(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除外)、设计概算综合误差率±8%以内、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图预算综合误差率±5%以内、工程结算综合误差率±3%以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判定为合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0.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因造价差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差额成因性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结合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确定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