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管理办法
  • PG电子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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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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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PG电子会员的组织管理,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PG电子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及会籍管理

    第三条  会员

    (一)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二)单位会员: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外地造价咨询企业驻甬分支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审计)机构、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建设、房产、设计、施工、建材生产供应商、高等院校等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程造价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在管理单位或高校任职的工程造价领域资深专家、学者,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向本会秘书处递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对会员入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会;

    4、颁发文件公布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名单。

    (二)个人会员:

    1、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

    2、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个人会员申请表》;

    3、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对会员入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会;

    4、颁发文件公布新入会的个人会员名单。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及时函(电)告知本会秘书处,以便及时办理变更事宜。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免缴者除外),且限期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及管理制度的会员,本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除名等处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政策法规、计价业务、造价信息、资质管理、行业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赠送本会网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含综合版、商情版、园林苗木专刊);

    (三)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评选、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营业收入排序等活动;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专题讲座、业务研讨、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活动;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知识竞赛、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8000元/年;

    理事、监事、建材商单位:6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减免

    (一)按标准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减免会费;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免缴年度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按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接受审计部门财务审计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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